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程*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泸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明,川E38307号哈飞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执行人程**名下的川E38307号哈飞小型轿车系;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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