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李**、李*与被告杜**、赵**、赵**、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李**、李*与被告杜**、赵**、赵**、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赵**死亡,本院依法追加法定继承人杜**、赵**、赵**为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原告胡**、李**、李*于2015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杜**、赵**、赵**于2105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李**、李*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杜**、赵**、赵**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杜**、赵**、赵**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胡**、李**、李*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90元,免于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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