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泸州中**限公司在中国农**街分理处的存款91284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泸州市**资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泸州中**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杨**、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泸州市**资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程*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与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牟后全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胡**、李**、李*与被告杜**、赵**、赵**、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杨**、唐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