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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1284-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船**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船**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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