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某某除了在四川**限公司的股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股权已经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申请人已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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