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张*,周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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