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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浙江龙嘉**都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龙嘉**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分公司”)诉被告曹**、第三人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成都分公司诉称,被告曹**在仲裁申请书中陈述:“2013年2月26日被告曹**经龚**介绍进入成都市新都区国际商贸城3区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但事实上原告公司已将新都区国际商贸城3区的土木工程分包给了文**和伍*。原告公司从未聘请过被告曹**,被告曹**也不接受原告公司的管理。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被告曹**于2013年2月26日到原告龙*成**公司上班,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国际商贸城3区。被告曹**在2013年3月6日工作中受伤,原告龙*成**公司为被告曹**垫付了医疗费,发票由原告龙*成**公司掌握。被告曹**与第三人龚**之间为工友关系。被告曹**所做的工作不是龚**承包的,而属于原告龙*成**公司的工作。由于原告曹**在绵阳养病,第三人龚**便帮忙将工资从成都带给原告曹**。综上,被告曹**在受伤时所作工作属原告龙*成**公司承包的工作范围,原、被告应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龚**未到庭应诉,但在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时称,第三人龚**与被告曹**为工友。第三人龚**也是木工,需要亲自动手做活。第三人龚**在从原告龙*成**公司处领取了被告曹**的工资后将工资转交给了被告曹**。伍*和文**介绍我们去干活。伍*和文**相当于小带班的。只要文**和伍*签字,还有龙*成**公司项目经理兰**、龙*成**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曾智勇的签字后,我们就可以在龙*成**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工资,也可以从文**和伍*处领取,但是我们主要是从龙*成**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工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曹**至成都国际商贸城3区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3月6日,曹**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2月27日,曹**至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其与龙*成都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13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曹**与龙*成都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龙*成都分公司对该仲裁不服,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龙*成都分公司与曹**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龙**分公司认可了曹**的受伤地点是在龙**分公司承包的工地,并认可了曹**在受伤时所作工作属龙**分公司的总承包范围。龙**分公司主张其已将曹**从事的木工工作分包给了文**和伍*,曹**并非龙**分公司所聘用。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因龙**分公司认可了曹**的受伤地点是在龙**分公司承包的工地,并认可了曹**在受伤时所作工作属龙**分公司的总承包范围,故曹**无需再举证证明前述事实。龙**分公司主张其已将曹**的工作内容即木工工作分包给了文**和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因龙**分公司并未向本院出示证据证明其前述主张,故本院对龙**分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由于曹**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属龙**分公司的总承包范围,而龙**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曹**所作工作分包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曹**为龙**分公司所聘用的工人”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认定曹**与龙**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浙江龙嘉**成都分公司与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浙江龙**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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