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四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