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杨**与成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杨**、侯*与被告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杨**、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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