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中国人**德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阳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加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税平与宜宾**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蒋*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甲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李**与宜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陈**与方**、陈**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四**有限公司与四川东**限公司占有物返还、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工程公司诉德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工程公司与德阳市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石**与被告中国人**德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阳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德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