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工程公司诉德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旌仲保第5号民事裁定,现因双方已协商一致,申请人四川**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司鑫恒香廷3-1-2-4号、2-1-27-3号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司鑫恒香廷3-1-2-4号、2-1-27-3号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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