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莫**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莫**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申请人潘**之担保人德阳**限公司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B7611)。
查封、扣押申请人潘**之担保人德阳**限公司所有的辉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T5111)。
申请人潘**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