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泰华**气体分公司与德阳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泰华**气体分公司与被告德阳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泰华**气体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四川泰**气体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