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5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冻结被告德阳**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德阳德**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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