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泰华**气体分公司与德阳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2015)旌民保字第50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原告四川泰华**气体分公司的16B装载机一台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德阳隆**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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