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中国人**德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阳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石运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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