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四川省**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司江安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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