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市商**司江安支行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四川省**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司江安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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