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温**所有权确认纷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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