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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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