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赵**申请执行史**、陈**、江津市**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1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严**、严*、赵**与史**、陈**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严**、严*、赵**与史**、陈**及史**达成协议,史**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给史**、陈**担保,偿还200000元。我院已依法查封了史**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史**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的期限为半年,从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实施查封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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