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江油市**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2015年6月5日,案外人刘**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案外人刘**撤回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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