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薛*、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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