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夹江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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