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姚*、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扣押李**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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