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扣押李**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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