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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诉被告李*、余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李*、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童*、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2015年8月1日,原告和被告夫妻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居委会D4-50栋2单元7号(自房权证2009字060800507号)房产出卖给原告,价款410,000.00元,原告当日支付购房定金90,000.00元给被告,之后,原告发现此房不但设有抵押且有司法冻结情况,按合同约定,被告属于重大违约行为。故要求解除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80,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

被告余*辨称,我和张*在合伙做生意的前提下,他借钱给我们,他是以房屋买卖来保证资金安全。我只借了100,000.00元。按正常利息计算。我与他并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借贷关系,该合同是被迫签的。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房屋买卖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收条;5、银行转账记录。

被告余*对以上证据认为,银行转账记录是真实的。收条是我写的,李**的字,其他证据也是真实的,我们签订买卖合同时魏**未到场,他是什么时间签的字我们不知晓。

被告余*为支持自己的辨称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我和他一起做生意加盟费收据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加协议、昆明至自贡的火车票、茅**团系列酒专卖店授权经销协议书。

原告对对以上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均没有魏**的签字。

被告李*未对以上证据认为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对被告举示的证据,因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李*、余*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日,原告魏**和被告李*、余*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居委会D4-50栋2单元7号(自房权证2009字060800507号)房产,价款410,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保证上述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得有司法冻结,一房二卖等房产纠纷)。还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原告90,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被告将上述房屋无条件过户给原告,过户后3日内原告将余款320,000.00元支付被告;若违反上述视为违约金,违约金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定金90,000.00元给被告余*,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魏**支付2015.8.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定金90,000.00元。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被告知晓其上述房产已经被司法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魏**和被告李*、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定金后,被告应按约定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被告明知其双方买卖的房产已经被司法冻结,仍然签订该合同,至该房屋不能过户给原告,造成违约,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主张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予支持,但是,定金的数额依法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即82,00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双倍支付的的定金应为164,000.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已经双倍支付定金,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余*辨称,双方系借贷关系并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该合同是被迫签定的理由,因其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故其辨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魏**定金16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0元、保全费1,470.00元,共计5,570.00元,由原告魏**负担495.00元,被告李*、余*负担5,075.00元(原告已经预交3,025.00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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