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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