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诉被告四川省江**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有限公司、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有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黄**承担(已当庭支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