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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有限公司诉攀枝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06年2月份起,其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引风机。到2014年8月13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16944.6元,故原告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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