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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限公司与高县**限公司、黄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弘**限公司诉被告高县**限公司、黄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弘**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弘**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四川弘**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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