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曾进、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进、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位于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的权证号为200900721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张**与文芝英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与文芝英名下的位于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的的房屋(权证号为200900721,建筑面积113.72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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