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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