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先本元与被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先本元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先本元起诉被告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