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进、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农**街分理处的存款2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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