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曾进、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进、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农**街分理处的存款2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