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诉被告唐**、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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