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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高**务局、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高县水务局、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5元,上诉人罗**已经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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