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四川宏**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3823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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