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在中国农业**攀枝花分行账户,冻结、扣划金额3500000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在交通银**攀枝花分行账户,冻结、扣划金额3500000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何**在攀枝花**管理中心账户,冻结金额3500000元。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边县**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行新城分理处账户,冻结扣划金额3500000元。
五、以上各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6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