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