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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四**限公司与胡*、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限公司与被告胡*、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限公司送达了转换程序裁定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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