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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张**送达了转换程序裁定书以及限期交费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已收取1650元中的8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09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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