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四川大兴建设**公司、文*、王**、刘**、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46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