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雅**委员会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雅仲裁字第1号裁决,依法受理雅安市荥**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天全县**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天全县,为有利于本案的及时执行。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雅安市荥**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天全县**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由天**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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