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受理石棉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雅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