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棉县**责任公司与石棉**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受理石棉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雅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