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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荥**限责任公司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仲裁委员会(2013)雅仲裁字第12号裁决,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荥**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高**、张*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83号1栋2单元16层1603号的房屋,面积151.02平方米.

本院认为

由于在拍卖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拍卖的保留价(评估价)84.62万元以物抵债,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157.9万元,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自愿放弃权利,不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雅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高**、张*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83号1栋2单元16层1603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高**、张*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83号1栋2单元16层1603号的房屋,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评估价)84.6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荥**限责任公司。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权利,不再申请执行,本案执行完毕。

三、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荥**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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