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光明、被告张**、被告余*(又名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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