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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太翠诉被告何光明、被告张**、被告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光明、被告张**、被告余*(又名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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