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峨**莲花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缓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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