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潘*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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