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南充**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钰**限公司、张**、四川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充坚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充**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