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付成、李**房屋买卖合同纠份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付成、李**房屋买卖合同纠份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坐落于赤水市人民南路绿洲缘小区B型1号楼1层7号、2层2号、2层3号门市(建筑面积663.7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47.82平方米)进行交付,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袁**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进行异议之诉,现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出来后,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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