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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何**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付**因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元**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付**在再审申请中提供了如下新证据,2009年2月23日何**收到付**股金40000元以及支付其他费用(人工工资、材料、租赁费)等原始凭证共计9份,并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且申请人所提供的新证据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原结算的内容。故再审申请人付正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广元**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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